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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祖会、黄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祖会,黄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祖会,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被柳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祥,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祖会、黄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祖会、黄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覃祖会、黄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亿和豪国际酒店门前的人行道,看见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TDR2019Z型龟车款60V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由黄祥望风,覃祖会用电动车钥匙扭开电门锁后,搭载黄祥将该电动车驶离现场盗走。二被告人驾驶盗得的电动车至南宁市青秀区翡翠园小区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168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覃祖会、黄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祖会、黄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祖会、黄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祖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黄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覃祖会、黄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亿和豪国际酒店门前的人行道,看见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TDR2019Z型龟车款60V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由黄祥望风,覃祖会用电动车钥匙扭开电门锁后,搭载黄祥将该电动车驶离现场盗走。二被告人将盗得的电动车驾驶至南宁市青秀区翡翠园小区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168元。另查明,被盗电动车案发后已由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因被告人覃祖会、黄祥吸食毒品,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5日)。上述事实,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电动车购买发票及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覃祖会、黄祥的供述和辩解,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祖会、黄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68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祖会、黄祥犯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祖会、黄祥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祖会、黄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覃祖会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内重新犯罪,在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覃祖会、黄祥犯罪的具体情节,结合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祖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不予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不予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升云人民陪审员  雷艳萍人民陪审员  罗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区晓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