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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XX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XX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94号原告:刘国兴,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XX忠,男,纳西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刘国兴与被告XX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国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