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容、王春林、刘克珍与彭超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容,王春林,刘克珍,彭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容,女,生于1995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春林,男,生于1978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克珍,女,生于1954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彭超元,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容、王春林、刘克珍与彭超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超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