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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容、王春林、刘克珍与彭超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容,王春林,刘克珍,彭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容,女,生于1995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春林,男,生于1978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克珍,女,生于1954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彭超元,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容、王春林、刘克珍与彭超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超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