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申请黄利、杨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黄利,杨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负责人:杨炳寿,职务:主任。住所地:茂县凤仪镇西羌大道西干道。被执行人:黄利,男,羌族,1971年0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杨永华,女,羌族,1971年0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本院在执行黄利,杨永华与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秦金涛人民陪审员 谷才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