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131孟凡虎与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虎,张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131号原告:孟凡虎,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春龙,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原告孟凡虎诉被告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凡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凡虎负担。审判员 XX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