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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黎云、张维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云,张维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黎云,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张维特,男,1952年8月1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黎云与张维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维特向申请执行人黎云支付赔偿46000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自动履行义务。据此,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259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