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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燕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9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燕梅,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东周村正街**号,捕前住太原市小店区新庄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017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燕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滑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燕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燕梅于2017年4月10日18时许和2017年4月17日21时许,两次在太原市小店区华明湾酒店向吸毒人员王伟以每0.6克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共计贩卖1.2克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燕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毒品交易微信转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燕梅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约1.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燕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燕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