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新安县新城步阳门业总汇与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安县新城步阳门业总汇,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新城步阳门业总汇。被执行人: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安县新城步阳门业总汇与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94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27执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书芳审 判 员  马毅义人民陪审员  曹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