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静,金子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新临园里平房第2-4间。法定代表人:张守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武,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晟,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由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子晟,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钟勇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静、金子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涉及一审未予查明的事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