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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智波诉被告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智波,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458号原告姜智波,现住山东省单县黄岗镇。被告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法定代表人林亚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智波诉被告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智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智波撤回对被告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子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