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与刘树国、哈尔滨五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刘树国,哈尔滨五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50-1号。代表人凌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树国,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五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1层6-10轴。法定代表人李树民,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树国、哈尔滨五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并给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86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