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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付文娟与龚林芬、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娟,龚林芬,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娟,女,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龚林芬,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付文娟与龚林芬、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龚林芬、张伟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龚林芬、张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丽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鸿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