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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加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88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杨加法,男,1995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加法使用事先偷到的钥匙,开门进入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号楼房***租房内,盗走被害人虞某的现金人民币900元。2.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加法使用同样方法再次进入上述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3.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杨加法使用同种方法进入上述楼房***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廖某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杨加法在石狮市星光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加法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加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加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加法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加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