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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陈兆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陈兆清,陶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陈一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兆清,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陶有凤,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兆清、陶有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兆清、陶有凤的银行存款21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