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卢晓斌与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斌,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339号原告:卢晓斌,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漫莉,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4217926J。法定代表人:赖世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晓斌与被告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晓斌与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均由本院受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卢晓斌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于本院(2017)闽0582民初7894号案件中审理。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