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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荣任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任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8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任,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租住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20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检察院决定,被陆川县公安局马坡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撤销取保候审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任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天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荣任明知自己代理的客户不符合办理南宁市居住证的条件,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诱使南宁市公安局邕武派出所办证员陆某,4及唐山派出所办证员黄某,4违规为其办理居住证,��中谋取利益。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黄荣任为感谢陆某,4、黄某,4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给予她们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8780元。具体如下: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荣任通过其中信银行账户转账到陆某,4工商银行账户77笔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5190元。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黄荣任通过其中信银行账户转账到黄某,4建设银行账户60笔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59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荣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荣任明知自己代理的客户不符合办理南宁市居住证的条件,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诱使南宁市公安局邕武派出所办证员陆某,4及唐山派出所办证员黄某,4违规为其办理居住证,从中谋取利益。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黄荣任为感谢陆某,4、黄某,4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给予她们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8780元。具体如下: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荣任通过其中信银行账户转账到陆某,4工商银行账户77笔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5190元。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黄荣任通过其中信银行账户转账到黄某,4建设银行账户60笔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59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黄荣任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荣任出生于1986年9月16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荣任于2017年3月23日自动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兴宁区流动人口协管员花名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陆某,4于2013年至2016年被聘用为南宁市兴宁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流动人口协管员,派驻辖区派出所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屋服务管理(含居住证申领)工作。5.《劳动合同书》、《协管员年度考核表》,证实黄某,4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被聘用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北湖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协管员,派驻辖区派出所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屋服务管理(含居住证申领)工作。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南宁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居住证受理说明和规范(暂行)》、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居住证住所工作规范》的通知、《居住证住所工作规范(修订)》、《居住证年度签注、项目变更、补(换)领及注销工作规范》,证实办理居住证的工作规程��7.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黄荣任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12月18日通过中信银行转款到陆某,4工商银行账户77笔共135190元。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5月5日通过中信银行转款到黄某,4建设银行账户60笔共63590元。8.证人陆某,4证言,证实2015年3月,黄荣任到邕武派出所代办居住证业务时,要求陆某,4帮他违规办理居住证续期、补办、新办业务,承诺给陆某,4每张100-120元左右的辛苦费。陆某,4帮黄荣任办理居住证时,黄荣任只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租房合同、社保流水,然后陆某,4再帮黄荣任提供假的租房合同、房东身份信息、房产证复印件就给办理了。出示黄荣任通过银行转账到陆某,4工商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给陆某,4辨认,陆某,4确认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1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到陆某,4工商银行账户共135190���。9.证人黄某,4证言,证实黄荣任到唐山派出所代办居住证时,承诺给黄某,4一定的费用后,黄某,4在黄荣任只通过微信发送办证人的身份信息,没有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帮黄荣任办理了居住证。黄荣任为了感谢,就给黄某,4所谓的辛苦费。出示黄某,4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给黄某,4辨认,黄某,4确认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5月5日黄荣任通过银行转账到黄某,4账户60笔合计63590元。10.被告人黄荣任供述,证实2015年4月左右,黄荣任通过帮陈武进开展居住证代办业务,认识了邕武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人员陆某,4和唐山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人员黄某,4后,便单独通过陆某,4、黄某,4开展居住证代办业务。黄荣任在代办居住证业务过程中,因没能提供申请人齐全的个人材料,而通过陆��,4、黄某,4违规办理。因陆某,4、黄某,4为黄荣任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黄荣任给予陆某,4、黄某,4好处费。出示《黄荣任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给黄荣任辨认,黄荣任确认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12月18日通过中信银行转款到陆某,4工商银行账户77笔共135190元。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5月5日通过中信银行转款到黄某,4建设银行账户60笔共63590元。两项合计19878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荣任犯行贿罪成立。被告人黄荣任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荣任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青彦达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人民陪审员  陆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春莹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