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卯某与仲某民间借贷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卯某,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督88号申请人:卯某,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仲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人卯某与被申请人仲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3日发出(2017)甘1202民督8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仲某在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卯某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自支付令发出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间内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仲某。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的,符合民事诉讼关于终结督促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1202民督8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卯某负担。审判员 张武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