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8163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163号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仇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娅,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恺,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