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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7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方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777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方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88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琼(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832007.2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浩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