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义,尚久维,叶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24号申请人王义,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尚久维,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叶英,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义与被申请人尚久维、叶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王义位于璧山县璧城街道马家桥村一组和位于璧山县健龙镇玉林村四组厂房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义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