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洪杰、薛及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杰,薛及月,赵恩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521号移送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薛洪杰,男,1988年3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服刑。被执行人薛及月,男,1989年8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服刑。被执行人赵恩朋,男,1994年10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服刑。被执行人薛洪杰、薛及月、赵恩朋因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薛洪杰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薛及月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赵恩朋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7年8月15日地点:执行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怀、王立权、高新卫记录人:周永利评议情况:刘: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将此案案合议一下,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王:被执行人薛洪杰、薛及月、赵恩朋因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薛洪杰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薛及月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赵恩朋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高: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刘: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告被执行人薛洪杰、薛及月、赵恩朋因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薛洪杰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薛及月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赵恩朋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周永利2017.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津0115执1054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薛洪杰、薛及月、赵恩朋因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经查,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薛洪杰,男,1988年3月1出生,汉族,农民,现服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03013230。被执行人薛及月,男,1989年8月11出生,汉族,农民,现服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08112913。被执行人赵恩朋,男,1994年10月10出生,汉族,农民,现服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41010311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7年5月22日地点:执行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怀、王立权、高新卫记录人:周永利评议情况:刘: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将此案合议一下,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的意见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薛洪杰,男,1988年3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小庙村46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服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03013230。被执行人薛及月,男,1989年8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辛章办事处策城一村400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服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08112913。被执行人赵恩朋,男,1994年10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褚四村84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服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41010311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同意。刘: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将被执行人薛洪杰、薛及月、赵恩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