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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天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沙路9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代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御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丰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90218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0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