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家聪、杨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聪,杨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家聪,女,生于1981年8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英平,男,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370号何家聪与杨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英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冻结并扣划了杨英平的银行存款4157.0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107.09元清偿本案借款,暂收取执行费50元,并依法将杨英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因杨英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何家聪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