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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马英、罗立伟、叶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肖万全,叶秀芳,肖诗镪,罗立伟,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肖万全,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叶秀芳,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肖诗镪,男,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罗立伟,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侗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马英,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肖万全、叶秀英、肖诗镪、罗立伟、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广东与肖万全、叶秀英、肖诗镪、罗立伟、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