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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005号原告:胡某,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孟某,女,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胡某诉孟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原告起诉状,因原地址查无此人,被二次退回,原告也未提供新的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胡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