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琦琦与徐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徐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92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2000年5月21日生,住陇西县。法定代理人:谭军昌,男,1973年3月20日生,住陇西县。系申请执行人谭琦琦父亲。被执行人:徐海荣,男,1965年12月25日生,住渭源县。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122民初00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徐海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7149.40元(其中执行款26481.40元,案件受理费365元,申请执行费30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