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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密市中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中信手机数码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梧桐购物广场西侧)。经营者:孙海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永,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中信手机数码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