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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司某,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定,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黑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