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1与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78号原告:黄某1,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妻子),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系原告哥哥),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某(系被告之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黄某1与被告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黄某1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