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曾海堂与蔡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堂,蔡应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981民初1410号 原告:曾海堂,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蔡应春,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曾海堂与被告蔡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海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0000元本金,月息为1分,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0日,被告蔡应春经人介绍找原告曾海堂短期借款10000元投资家庭生产,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月息一分,被告蔡应春借款后,仅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余欠的本金及利息,经被告多次催要,原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蔡应春辩称,愿意归还原告曾海堂的借款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蔡应春在2017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曾海堂本金10000元及利息4800元; 二、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曾海堂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