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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农定克、卢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定克,卢杰,阮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农定克,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被执行人卢杰,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阮美燕,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果县。农定克与卢杰、阮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9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杰、阮美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定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杰、阮美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农定克在指定期限内��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杰、阮美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定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