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养亭与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养亭,赵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李养亭,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西路**号,居民。被执行人赵晓丽(又名程娟),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蒲城县椿林镇中心小学,教师。李养亭申请执行赵晓丽(又名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本次执行标的为446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44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46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