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荣刚、李世美、姚崇毅与娄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刚,李世美,姚崇毅,娄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95号申请人:罗荣刚,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李世美,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姚崇毅,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娄宗云,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执行罗荣刚、李世美、姚崇毅与娄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明娄宗云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同时,龙滩村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荣刚、李世美、姚崇毅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娄宗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宗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