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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军、孙海峰、孙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军,孙海珍,孙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4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周志军,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孙海珍,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孙海峰,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军、孙海珍、孙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