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勇彬、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勇彬,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勇彬,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正二层A219。法定代表人:王兴廷,公司经理。上诉人梁勇彬与被上诉人贵州祥廷汽车销售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勇彬上诉称,一审认定本案属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是被上诉人抢夺上诉人车辆这一侵权行为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并非担保合同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侵权发生在铜仁市××区,要求改判本案由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且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约定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条款只是针对双方存在的担保合同纠纷有效,而并非对于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赋予了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的权利。由于双方之间既签订有担保合同,同时梁勇彬又是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扣押涉案车辆的这一行为导致在本案中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从梁勇彬的起诉状看,其并未选择合同之诉,而是提出侵权之诉。梁勇彬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明确写明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其诉讼请求是返还贵D×××××奥迪Q7越野车,并赔偿损失。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也是基于诉讼中主张的2016年12月31日自己所购车辆在碧江区解放路工商银行门口,被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拦下强行开走,并占有至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车辆所有权这一事实。本案理应按照侵权之诉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侵权行为地在铜仁市××区,本案应当由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并依据合同纠纷处理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属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亚勇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