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磁县利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磁县利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788号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4892985Q。法定代表人:向文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利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讲武城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095139290G。法定代表人:翟雪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磁县利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技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治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