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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华与莆田市荔城区古镜铜门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莆田市荔城区古镜铜门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8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古镜铜门店,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拱辰街道红星美凯龙负*楼F8006。经营者:郑丽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松铸,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东园路“护四”1号楼店面101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负责人:车建芳。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1幢301室G座。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原告吴华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古镜铜门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东亚审 判 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