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玉琴与桐乡市富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陆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玉琴,桐乡市富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陆漪,陈燕唯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898号原告:莫玉琴,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东,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富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翔龙大厦1幢903室。法定代表人:陆漪。被告:陆漪,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陈燕唯,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莫玉琴诉被告桐乡市富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陆漪、陈燕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莫玉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玉琴负担。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胜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