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易京全、白洪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京全,白洪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京全,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洪敏,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负责人:郭朝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义军,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京全、上诉人白洪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易京全、白洪敏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易京全、白洪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京全、白洪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易京全、白洪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杨清惠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孙 鑫书 记 员 陈剑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