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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翟江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江蒲,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翟江蒲,现服刑中。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翟江蒲、李军、丁咏森贩卖毒品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邢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邢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处三人罚金各5000元。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江蒲存银行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何 伟书记员  胡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