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翟江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江蒲,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翟江蒲,现服刑中。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翟江蒲、李军、丁咏森贩卖毒品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邢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邢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处三人罚金各5000元。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江蒲存银行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何 伟书记员 胡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