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俊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俊栋,林幼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林俊栋,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幼凤,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俊栋、林幼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林俊栋、林幼凤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6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