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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俊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俊栋,林幼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林俊栋,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幼凤,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俊栋、林幼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林俊栋、林幼凤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6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