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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骋与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骋,张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310号原告:刘骋,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顺利,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骋与被告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刘骋负担。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