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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与邵武市永发汽车配件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邵武市永发汽车配件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002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Y271756,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78幢5-6号。经营者:池生标,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邵武市永发汽车配件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1026438-7,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迎宾大道口1号楼。经营者:游建辉。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与被告邵武市永发汽车配件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元,由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负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