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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长江与史宗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史宗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293号原告:张长江,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渑池县。被告:史宗兰,女,194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被告史宗兰的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长江与被告史宗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长江、被告史宗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土地0.5亩,并赔偿损失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原告外出打工,因家中缺乏劳力,家中退耕还林地离家较远的0.5亩地没种上,后被被告私自侵占,并将树木毁掉变成耕地,原告的妻子曾阻拦被告,被告不听劝阻,强行耕种。原告于2016年种麦时发觉此事,多次向村委反映,村委调解,被告不接受,村委到现场将原告的0.5亩土地量出,确定边界让原告种麦,但在2017年5月29日又被被告和她的儿子强行抢收,已对原告构成了严重的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判。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应当是与承包土地有关的农户,而非自然人,故原告张长江以自然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