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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胡荣博、叶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荣博,叶俊生,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13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负责人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博,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叶俊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八大街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1254X9。法定代表人冯劲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胡荣博、叶俊生、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贷款现已结清,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计4756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