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贾艳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07号罪犯贾艳青,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代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艳青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贾艳青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忻中刑终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贾艳青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分;生产劳动中,安排该犯从事医务岗位,在医务室出工期间,能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改造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艳青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1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7月1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13日、2月2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剩余积分274分。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贾艳青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艳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