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春红与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红,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红,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王秀兰(曾用名王少兰),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郭春红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秀兰给付借款利息221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执行费234元由被执行人王秀兰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秀兰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有工资收入,从2017年8月起从被执行人王秀兰的工资中每月提取60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春红,直至还清欠款22276元为止。执行费234元由被执行人王秀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