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敏与朱靓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朱靓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157号原告:谢敏,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靓婳,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谢敏与被告朱靓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谢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敏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诉。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