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疗氏、刘彩霞等与魏广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疗氏,刘彩霞,魏广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3527号原告刘疗氏,女,193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彩霞,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刘疗氏之女。二原��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广杰(曾用名魏长立),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疗氏、刘彩霞诉被告魏广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彩霞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广俊、被告魏广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疗氏、刘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承包地5.4亩。2、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5.4亩承包地的土地直补款4636.09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刘疗氏及丈夫刘朝彬(去世)、刘彩霞在陈集行政村魏庄取得5.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6月份,原告将土地转包给被告,双方约定每年被告除承担公粮及三款提取以外,另给付原告小麦600斤。2004年国家实行种粮直补至2015年,被告一直领取原告的种粮直补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承包地5.4亩及种粮直补款4636.09元,被告不同意,双方酿成纠纷。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5.4亩承包地及种粮直补款。被告魏广杰辩称,1、被告不是转包原告的责任田,被告耕种原告的责任田是刘疗氏的丈夫刘朝彬去世后,因刘疗氏夫妇没有儿子,被告按照农村风俗给刘朝彬扛的幡,原告将5.4亩责任田交被告耕种,被告每年给付原告600斤小麦的折款。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土地耕种直补款是谁耕种谁领取,该5.4亩耕地的直补款应由被告领取,况且2015年的土地直补款被告领取后已经转交给刘疗氏,以后的土地直补款是刘疗氏自行领取。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刘彩霞、刘疗氏及丈夫刘朝彬(去世)在陈集行政村魏庄取得5.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刘疗氏和刘朝彬没有儿子,2002年在刘朝彬去世后,经XX灵介绍,双方协商由被告给刘朝彬扛幡,原告将土地5.4亩转给被告耕种,除公粮及三款提取以外每年被告给付原告600斤的小麦折款。2004年实行种粮直补后,公粮和三款提取取消,被告一直领取该5.4亩种粮直补款至2015年,以后的种地直补款由原告领取。后因刘疗氏年纪较大,被告未尽照顾义务和刘疗氏以后的事情不让被告料理等原因,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原告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因刘朝彬去世,经XX灵介绍,双方协商由被告按农村风俗给刘朝彬扛幡,原告将土地5.4亩转给被告耕种,但双方没有约定耕种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耕地,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2004年实行种粮直补后,被���一直领取直补款到2015年,期间该5.4亩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施肥、管理,该种粮直补款应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种粮直补款4636.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广杰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5.4亩土地归还原告刘疗氏、刘彩霞管理、使用。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种地直补款4636.09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长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