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522号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A1栋18层07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委托代理人:鲁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小丽,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万,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晓霞 来源:百度“”